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网:德国总理朔尔茨就任以来首次访华。作为随行企业之一,德意志银行如何看待中德在金融等领域间的合作?有哪些新的发展计划?
朱彤:今天是个好日子,正好是德国总理率领德国工商企业代表团访华的日子,我们也特别高兴看到德国和中国高层之间的往来越来越密切,中德经贸关系也在不断加强,在全球复杂的地缘政治的背景下,中德之间保持和发展互利互惠的合作,对我们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今天这个好日子里,我也很高兴地宣布一个好消息,德意志银行有意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我们也已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正式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此表示欢迎,将于近日受理我们的申请。德银这一举动也表示了德意志银行看好中国资本市场,代表着对中国长期的承诺,也会为德意志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带来新的动能。
中新网:德意志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已有150年,您认为德意志银行在华百余年的发展里有哪些“变”与“不变”?
朱彤:德意志银行在150年前,也就是1872年第一次来到中国。先说“不变”,用时髦的话来讲,我们的初心和使命始终不变。德意志银行成立的初心不是为了服务在德国的德国企业,而是为了服务走向全球的德国企业。德银的初心就是成为一家国际化的银行。
1872年,也就是德意志银行成立两年后,就跟随着德国企业来到了中国远东市场。150年之后的今天,德国总理率领的工商企业代表团访华,有12位企业巨头,德银集团CEO克里斯蒂安·泽温(Christian Sewing)也在其中。这次他也是随同我们最重要的德国的企业家客户来到了中国,这一点也反映了我们的初心和使命一直没有改变,也就是跟着我们的客户走向世界。
另一个没有变的就是德意志银行对中国的承诺。在成立150周年之际,我们要着眼的是未来的150年。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化,我们对中国的承诺不会改变。
说到变,最重要的一点是随着中国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近五至十年以来,中国开放的步伐越迈越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德银因此有了更多的新业务和机会,也有更多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
此外,随着中国在全球化当中的分量越来越重,中国越来越融入全球经济,中国很多企业也成长为跨国企业,变成了中国的跨国公司,越来越走向世界。德银作为一个在全球覆盖80多个市场、根基深厚的全球性银行,有独特的优势服务好走向全球的中国客户。
中新网: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见证者和受益者,德银在华取得了哪些成绩?是如何做到的?
朱彤:德银确实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和资本市场开放过程当中非常大的受益者,也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参与者。从2018年开始的5年间,德银每年都有好消息,每一年都有新的执照或是资格获批。
例如,2019年,德银就成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商资格获批的两家外资行之一。此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德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承销规模排行中位列外资行榜首。同时,德意志银行也是中国在岸债券发行中唯一一家同时担任主承销商与簿记行的外资行,至今已主导完成六笔交易。
再举一个例子,2020年,德银从中国证监会获得了中国证券基金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今年10月,德银中国完成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下首单业务,为一家境内基金公司提供全球标准的一站式托管服务。
今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德银参与到碳减排支持工具当中。德银是获批的两家外资行之一。10月20日,德银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申请的第一笔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的贷款已经获批。这表明中国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且德银也是实实在在地参与进来,是其中非常大的获益者。
中新网:改革开放40年,中国金融无论在规模、结构、业态,还是在功能、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这给德银带来了哪些发展机会?
朱彤:首先,在中国与国外的经济周期存在差异的背景下,中国的熊猫债市场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越来越多的海外发行人有兴趣到中国来发行债券,我认为这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既可以让发行人投资者更加拓宽范围,更加多元化,也有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A类主承销商资格的拥有行,德银当仁不让要在熊猫债发行方面发挥最大的能力。这是我们非常看好,也非常重视的业务亮点。
第二,德银非常看好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中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生活越来越好,老百姓的财富积累越来越多。因此中国需要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而德银在这方面也有专业能力,非常希望能参与到为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添砖加瓦的行列中来。
最后,德银看好绿色金融与可持续投融资的发展前景。为什么德银能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基于欧洲银行对于绿色金融ESG一贯的重视,德银有强大的内驱动力。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双碳”目标的宣布,绿色金融在中国也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内外的合力,能够推动德银在绿色金融领域取得更大的进展。
此外,作为中国和欧洲在碳减排和绿色金融领域的桥梁之一,德银能够帮助中欧在碳减排、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的领域更加深化和扩大合作。
中新网:作为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德银为跨国企业来华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哪些支持?德银在连接中国和全球资本市场中发挥着哪些作用?
朱彤:德银最重要的业务特点之一就是“引进来、走出去”。“引进来”最初是引入德国企业,跟随德企来到中国,后来也有许多欧洲、亚洲的企业,都成为德银在中国的客户。
“走出去”指的是随着中国融入全球化,中国企业越来越走向世界,德银也陪伴中国企业走出去,走到世界各地。
在跨境投融资方面,我们发现,客户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德银在相关方面有非常深厚的实力以及经验。因此,在这方面,不管是在“引进来”还是“走出去”,我们都可以为中外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完)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